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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 按6.6%收税
发布时间: 2016-03-11 16:47:09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张丽颜   |  责任编辑: 沈晔

 

广西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昨天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日前,广西地税下发《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的,核定征收率为6.6%。

今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5%的营业税。但如果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否享受免征5%的营业税?

对此,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即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区分不同房屋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新《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无法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并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将实行核定征收,并以3万元为“标尺”。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因此,新公告中规定,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及随征的附加税费。

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的税收标准

●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实行核定征收:

住房:核定征收率为6.6%

商铺及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12.65%

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的税收标准

●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将实行核定征收:

住房:月租金≤3万元,核定征收率为5%;月租金>3万元,核定征收率为6.88%

商铺及其他房产:月租金≤3万元,核定征收率为5.6%;月租金>3万元,核定征收率为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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