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在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区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现拟修订的意见稿对《条例》原文保留12条,修改40条,新增21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框架体例,征求意见稿新增国家保护条款,强化国家保护职能;明确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性职能,以及该组织的组成、常设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等。
为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该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退货、换货、修理、重作等具体要求,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消费环节赔偿先付等。此外,针对目前虚假宣传、虚假价格标示、消费欺诈、短斤少两、强迫消费等消费纠纷较多,展销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多、争议金额大、维权难等现状,征求意见稿都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并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装饰装修、物业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强化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