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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意见 预付超千元或需签合同
发布时间: 2016-04-26 12:59:26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彭媛媛   |  责任编辑: 沈晔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即日起至5月25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订草案》亮点颇多,新增内容包涵应对新形势消费热点和纠纷等问题。

1

预付1000元以上需订立书面合同

【修订草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解读: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领域,涉及众多行业,尤其是美容美发、健身、洗染等,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此次《修订草案》重点规定了对消费者要求订立合同或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等情形,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同时增加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公示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加强对预付款消费的事后维权,能够有效解决大量消费纠纷。

2

网络销售需提供经营地址等信息

【修订草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修订草案》明确网络购物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提供的信息等问题,达到明白消费,减少纠纷事件产生。

3

明确消费纠纷赔偿先付责任主体

【修订草案】 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解读: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时,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应进行赔偿先付。

4

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以上

【修订草案】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3000元以上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故意误导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各方面呼吁对此要加大惩罚力度。此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修订草案》增加对消费者的赔偿。同时,强化对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增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5

7日内退货商家不可收取折旧费

【修订草案】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7日内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7日期限自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解读: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因此《修订草案》强化了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规定,明确了退货时间计算标准,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细化。

6

泄露个人信息最高处罚3万元

【修订草案】 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5年,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采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同时,经营者有上述此类违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刚办理一张会员卡,不到一天工夫,手机上陆续收到各类不同行业的广告短信,这样的现象令消费者苦恼。此次《修订草案》主要在《消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经营者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侵权赔偿责任。

参与方式

1. 通信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30012。

2. 电子邮箱:fzbw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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