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出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南宁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5年出台实施,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办法已废止或即将修改,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无上位法依据,需要进一步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定价范围进行了调整,并新增了信息公开条款等内容,对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停车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人防车位拟允许租赁管理。
有业委会的小区拟实行市场调节价
《征求意见稿》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修订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文件对定价范围进行修改,原《办法》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拟根据其是否“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确定实行政府调节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具体来而言,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据了解,一般来说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如此条款修订成功,意味着今后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停车场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免费停放1小时的政策也不再适用,将改为免费时间由议价双方自行约定。
拖车停车场如何收费看建设主体
同样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还有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此类停车场超处理期后如何收费主要取决于建设主体。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拖车停车场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是由于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剔除了这项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在处理期内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对于超期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则根据停车场的性质来决定实行哪种定价方式。如该停车场为政府投资建设,超期费用依旧实行政府定价;如该停车场为社会出资建设,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各类市场主要用于乘用车停放的配套停车场也拟实行市场调节。也就是说,今后淡村农贸市场、交易场、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五里亭蔬菜批发市场等市场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场投资方说了算。
人防车位拟实行租赁收费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停车位的不同权属,分为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人防车位(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意见,认为人防车位与产权车位设施条件、经营方式相似,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据介绍,人防车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租赁收费管理,与现行法律并不相悖,但人防车位不能做出售处理。
增加免费停车时段规定
此次修改中,增加了免费时段停放免交停车费的规定。据了解,南宁市交警部门已经制定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西重大节庆日停车泊位免费停放两小时方案,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免费时段将在制定收费标准政策时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商住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可免费停车1小时的规定,只有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才可以免费停放1小时。如此条款修改成功,意味着今后市民去商住一体的地下停车场停车,首先要看清楚哪些区域是住宅配套停车场,否则不能享受免费停车1小时。
拟公开道路泊位等收费去向
针对停车收费所得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条规定: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单位要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
由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管涉及收费收入公开、发票管理等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将财政、税务部门也纳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范围之内。
根据修改意见,财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停车场及火车站、机场停车场的经营者于每年3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费用、收费及管理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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