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程度地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近日,在黑龙江省高院档案科和广西区高院档案科的见证下,南宁市中院办公室与牡丹江市中院办公室举行异地备份电子档案数字的交接仪式,标志着南宁、牡丹江两地法院电子档案互相异地备份工作的全面开展,也是广西法院系统首次进行电子档案数据异地备份。
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资源,档案安全保管尤为重要。根据最高法院与国家局联合发文(法发〔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26条“对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法院档案的安全”的要求,对电子数据通过进行异地备份。档案数据的异地备份一般遵循不属于同一江河流域、同一海岸线、同一电网、同一地震带的原则,进行远程异地备份。
2015年11月,经广西区高院和黑龙江省高院建议,推荐南宁市中院与牡丹江市中院双方合作,进行异地备份电子数据,将电子数据储存于硬盘,列好移交清单,双方现场签字,存放在对方档案库的防磁柜,以充分保障档案信息的应急和安全。在经过半年的协商后,南宁市中院和牡丹江市中院达成共识,双方互相开展电子档案数据异地备份。
近日,广西区高院、黑龙江省高院、南宁市中院、牡丹江市中院等四方法院档案工作负责人及档案员在广西区高院档案室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推进了两地档案数字化建设进程。下午,在南宁市中院举行的签订座谈会上,南宁市中院办公室与牡丹江市中院办公室负责人在互为异地电子档案协议书上签字,双方高院作为监督方也在异地备份协议书上签字,牡丹江市中院办公室向南宁市中院办公室移交了包括牡丹江两级法院的电子档案数据共10份硬盘,并存放在南宁市中院档案室内,对加强两地法院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档案数据安全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双方将不断加深交流和合作,实现共同履行异地备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