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发证机关做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记者昨日获悉,自治区住建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包括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其中,也包含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条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
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次申请、一次受理”“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原则,把施工许可各项前置条件作为行政机关内部事项流转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对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查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证机关做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