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从今年起广西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至420元。
今年,全区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7元,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43元。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此外,2017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50元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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