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执行,由此,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床价格有了统一规范,但并没有涨价。按该规定,除床位费(包括部分临时病床)、空调费、取暖费外,医院不得再收取其他相关病床使用费用。此外,还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惠民病床数不得少于5%。
普通类、特殊类病床实行政府定价
以往,各个医院床位费都是以报批的形式,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而由于各个医院,乃至同一医院住院条件、报批的时间不同,病床价格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两个病人住在同一医院同规格的病房,由于住在不同的住院楼,病床价格都会有差别。这不仅增加了物价部门和医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患者监督。
今日开始执行的《办法》就对公立医院的住院费进行统一规范,各个医院参照此规定收费即可,不用再报批,患者对照此《办法》即可查看医院收费是否合规。其中规定,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必须按照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来收费(参见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此表之外的其他类病房床位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由医疗机构自己定。
普通类床位费不超过45元/床天
相对于透明收费,患者更关心的是今天起执行的《办法》中制定的床位费标准相比现行收费标准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据了解,新标准与现行的收费标准差别不大。比如,今年3月份,自治区物价局对《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关于新综合大楼病房床位收费的请示》的批复中,双人间为35元/床天,三人间为28元/床天,该标准与今天开始执行的《办法》中规定的价格一致。类似上述医院一样的一些新建医院目前执行的价格都和新标准相差不大,仅有个别报批时间在多年前的医院的现行价格才比新标准稍低。
按照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最便宜的普通床位费为20元/床天,最贵的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为100元/床天,并单列了取暖费和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但是并不是所有等级医院都按照该表格收费。《办法》规定的是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二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的9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的80%。具体核定各级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价格时,可根据病房床位及其设施的新旧程度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或下调不超过30%,但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项目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不得上浮。
二级以上医院惠民病床数不少于5%
为了让医疗资源更好地服务患者,体现公平性,《办法》除了对病房床位费进行详细的规定,还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医院病房床位规模及建设标准,杜绝病房豪华装修。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开设惠民病房,惠民病床数不得少于编制床位数的5%。
据了解,惠民病房针对的对象包括: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户证等有效证件者,以及上述证件持有者未满18岁的子女和残疾贫困者。入住惠民病房的患者将享受治疗检查费用减免以及药品按比例减免等优惠。
《办法》规定,各级公立医院其他类病房床位可按高于基本医疗规定要求配备设备、设施、物品,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服务。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编制病床数3%的比例设置其他类病房床位。
该《办法》自今日起试行两年。
病床价格标准之外的其他费用及规定
不可收费
●在病房内增加的病床不得收费。
●病房外(病房走廊)临时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病房的空调费、取暖费不可收取。
●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住院期间的病历、每日清单,以及被服换洗、更衣、转科等不得另行收费。
●病房配置的床、床垫、床头柜、椅(或凳)、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或毯)、床单、枕头、枕套、病号服、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不得另行收费。
●相关单位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得另外向患者收取。
●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不允许另行收取消毒剂/整理剂等相关费用。
可以收费
●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
●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病房床位及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允许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适当加收。
●病房外(病房走廊)临时增加的病床可以收费,每床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