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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26 14:25:41   |  来源: 南宁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君君

7月25日至8月1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这次修正是为了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保持一致,修改的《办法》将扩大申领居住证人员的范围,将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等人群纳入范围,增加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7项便利。

  方便异地就读、探亲等人群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异地就读等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居住证;其次,广西自2005年就允许考取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今绝大多数新生选择将户口留在原籍。他们在学校所在地作为暂住人口理应享有依法申领居住证的权利。

  为此,这次修改拟删除“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该条款规定,意味着扩大了申请居住证人员的范围。

  申领居住证条件有改动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将“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的条件作了相应修改后,进一步明确申请居住证的条件。

  政府提供7项公共服务

  国家上位法中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此次,《办法》也增加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如增加了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7项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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