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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在全区率先出台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8-26 15:23:47   |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   作者:   |  责任编辑: 沈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大会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5〕77号)精神,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服务业发展,南宁市在全区率先出台了《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

  《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内容包括对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扶持政策和资金扶持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认定分类,南宁市服务业集聚区分为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业、商贸和会展业、旅游与运动休闲服务业、健康养老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教育培训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十大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可按照程序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通过评审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集聚区将授予“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在2016年-2020年期间,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经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将给予连续3年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重点支持三个方面方面的内容:一是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标准最高可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50%;二是支持集聚区内新引进或新建的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对于经营性的项目最高可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三是支持集聚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编制补助。同时,经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向自治区推荐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今后,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集聚区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加快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力争在2016年内实现认定10个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的工作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实现成功打造40个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其中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不少于24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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