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法规需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传统的那种只依靠书信和邮箱形式,专门设立一个意见收集平台呢?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对《办法(草案)》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据不完全统计,南宁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400余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部门也制定了数量不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保障民生、规范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过时文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此次起草的《办法(草案)》共四十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后续监督管理程序作出规范。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办法(草案)》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0年。与会专家认为,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可以避免产生大量重复文件,减少清理失效文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是十分有意义的。还有专家认为,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才可延长。
此外,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办法(草案)》拟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可建立统一的征求意见平台,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建议,做到有效合理的征求意见;鉴于意见征求的有效程度,征求意见时间应视情况而定。还有专家认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文件,应增加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