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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明确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9-28 16:38:54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27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商品外,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新消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导致消费纠纷多发。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三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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