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通过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全面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劳有所得”,到2020年,全区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多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中,没有劳动合同成为农民工维权难的主要问题之一。《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
而这一整套程序都要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仍无改善时,将会对其进行处罚。
有劳动合同做保障,农民工就有了“护身符”。但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即使有合同,很多用工企业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对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述单位垫付。如果上述企业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其垫付工资。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基本上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给本人,为了确保工资能按时如数发给农民工,《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一些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工人工资与建设资金混在一起,工程资金紧缺的时候,工人工资就难以按时发放。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受任何影响按时发放,《实施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目前,五大国有银行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将这一制度扩展到其他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同时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进行三方监管。同时规定,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做得较好的用工单位,会给予减免等优惠,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则会提高其缴存比例。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
有一些用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逃避支付,导致农民工以极端的方式讨薪,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出现,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实施意见》,政府将会“托底”,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按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以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应急兜底作用。
在发生用工单位确实无能力及时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
欠薪的用工企业当然也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广西将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拖欠工资的企业将会进入“黑名单”,进而“寸步难行”,严重失信的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投融资、贷款、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等各个方面都会受到限制,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企业不敢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