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有众多的湿地,首选对西津湿地单独进行了立法。通过使用法律形式,有效制止破坏行为的发生,遏制天然湿地持续萎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的矛盾。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实行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
位于横县郁江河段西津水库米埠坑库区的西津湿地,是华南地区面积最大的人工湿地之一,具有非常高的建设价值和保护价值。然而,调查数据显示,湿地面临着水体水质逐渐变差、禽鸟和天然鱼类急剧减少、水生植物资源濒临枯竭、湿地面积大幅萎缩等问题,生态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保护南宁这块绿色“瑰宝”,《条例》制定较为健全和规范的保护措施。如在湿地公园内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禁止向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实行达标排放以及规范湿地公园周边农耕渔事活动,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水体水质;建立健全湿地公园保护应急预案和针对候鸟迁徙、野生动物繁殖等特殊事件的专项保护方案等内容。
保育区不可进行无关开发
考虑到湿地公园对社会开放后游客可能会对湿地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条例》规定对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
同时,对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湿地保育区和恢复修复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但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保护是湿地公园立法的核心目的,因此,《条例》对保护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禁止擅自拦河筑坝,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内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用强制性手段来保护湿地公园这片碧水蓝天。
同时,为提高群众共同参与保护湿地积极性,《条例》颁布实施后还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现“谁保护谁受益”,对因湿地生态保护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结合群众最为关心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问题,建立长期、规范的参与湿地保护的鼓励机制;加强周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从根本上激发群众保护湿地环境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