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在南宁正式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通过技术入股税负将减轻。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如果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新政实施后,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据了解,新政实施后,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的税负将减轻。按照之前的税收政策,特定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新政实施后,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员工获得的激励股权,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