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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特困户公租房核减租金最少不低于1元

发布时间: 2016-12-2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作者:凌剑伊 |责任编辑: 君君

  ■特别提醒

  伪造材料获得减免将追回核减租金

  另外,承租人在享受租金核减期间,申请租金核减的原因消除或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的,应主动申报,取消租金核减。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建管中心应报请市住房局取消其租金核减,追回已经核减的租金。

  租金核减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配合调查核实。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获得租金核减的,一经发现,建管中心应报请市住房局取消其租金核减,追回已核减的租金,并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在租金核减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租房租金能核减多少?

  根据《实施细则》,不同的保障群体核减租金的幅度不同。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1.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其中属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99%,核减后月租金应不少于1元。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60%。

  3.属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因重大疾病(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造成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的事件)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

  4.本市环卫工人可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

  ●哪些人不能申请减免租金?

  违反法律规定,保障资格被取消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资格被取消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均不能申请核减租金。

  ●租金核减期限如何计算?

  《实施细则》明确,租金核减期限自同意核减的次月起计算,核减期限为12个月。剩余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作为核减期限。租金核减期限届满后,恢复合同约定租金。

  ●核减租金要提供什么材料?

  承租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原件进行核实,并根据申请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2.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相关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证明。

  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个人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5.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证明或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如何申请办理核减租金?

  整个核减流程大约需要30日可办结:

  1.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属的房管所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房管所应当场接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2.房管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核减理由、家庭成员名单(不含未成年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门牌、原租金、核减后租金等基本情况,在房管所公示栏和申请人所在小区公示。

  3.公示5日无异议的,房管所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报建管中心。

  4.建管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住房局审核。

  5.市住房局审核后将审查结果反馈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通知房管所调整租金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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