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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帮扶“失独家庭” 每人每月可获千余元补助

发布时间: 2017-02-09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沈晔

  “幼年丧父、中年丧偶、晚年丧子”被称为人生三大悲剧,其中由于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更需要关爱。记者从南宁市财政局获悉,2016年,南宁市持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解决这类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社会的温暖。

  发放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

  南宁市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1145万元,向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城乡统一的860元/人·月的特别扶助金。另外,在国家统一的扶助基础上,具有南宁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还可以享受到市财政给予的额外特别扶助金。2016年4月,全市出台了《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扩大受助家庭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其中,向依法生育的子女全部死亡的夫妻1162人发放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共计558万元;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579人发放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共计208万元。

  同时,在获得月度扶助金的基础上,依法生育的子女全部死亡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扶助金每人1万元。南宁市去年全年共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54万元。

  在医疗、社保等方面给予补贴

  在“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在目前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也能得到应有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呢?南宁市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2016年全年,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共计8760人纳入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范围,对其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了29万元的财政补助。

  生活保障方面,南宁市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全年为该类城市低保对象430户(1040人)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6万元,为该类农村低保对象678户(1805人)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2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131万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同时,南宁市还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7万元。在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支出,用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检。

  在康复、就业等方面给予补贴

  在基本的医疗与生活保障之外,南宁市还对这部分群体的特殊需求上也给予尽量多的帮助,比如病后康复、就业困难等。其中,针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南宁市确定由残疾人联合会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和辅助器具,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听障、智障、脑瘫及孤独症独生子女,由残疾人联合会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市财政全力保障相关经费。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由人社部门优先照顾安排至公益性岗位工作,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其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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