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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商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案:发虚假广告罚被20万

发布时间: 2017-03-15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高宇峰 |责任编辑: 沈晔

  3月14日,南宁市工商局通报2016年南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一公司发布违法电视购物广告被罚款20万元案、不合格行车记录仪系列案等上榜。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范围涵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格式合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案件1 违法购物广告被罚20万元

  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广西乐思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在电视台乐思购频道发布“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中,广告语出现“最好的”、“最新”“首选佳品”“滋补之上选”等内容,涉嫌违法。

  ●点评: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3月11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被查

  2016年1月14日,隆安县工商质监局对隆安县锦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摆有多种烟花爆竹待售。经抽样送检,被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隆安县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57元,罚款63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行车记录仪不合格处罚10人

  2015年10月22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望州路一带销售有行车记录仪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抽查检验。经抽样送检,判定10家经营者销售的行车记录仪不合格。

  ●点评:商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016年1月,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依法对10位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行车记录仪产品共349台,共罚没3.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 不合格铝材“傍名牌”

  上林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舒某销售的规格为200kg“南南”牌铝合金建筑型材和150kg“南南”牌铝合金电泳涂漆型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点评: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铝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2016年4月14日,上林县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82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 卖白酒侵犯注册商标权

  2016年1月27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南宁市神春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标注“五粮液”“五粮液1618”“剑南春”“贵州茅台”白酒共计114瓶没有发票和相关收据,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评:经立案调查,杨某某于2015年5月份开始从他人处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114瓶,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白酒114瓶,罚款1225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 某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江南区工商质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辖区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了“某医院无痛人流指导手册”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含有“10年的底蕴、26万例安全无事故人流手术经验”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点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被处罚款71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 汽车公司格式合同违法案

  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在检查时发现,广西骏鑫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5年10月开始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含有“购方提车前需将本合约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时,经卖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卖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卖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之内交车的,购方有权解除合约,卖方应无息退还定金给购方……”等固定条款。

  ●点评:上述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汽车公司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 传媒公司擅用政府电子标识

  2016年3月8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对广西住朋购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住朋网”网站检查时发现,网站内标有“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电子标识”等内容。

  ●点评:经核实,该公司未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擅自使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电子标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政府部门电子标识的行为。当事人被处10000元行政罚款。

  案件9 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水泥

  2015年9月23日,马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韦某某销售的“广虎”牌P.042.5水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还发现,至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点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当事人被处以4500元罚款。

  案件10 投资公司发违法互联网广告

  2016年4月28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广西绝特投资公司开办的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网页中标注有“罗汉果为甘凉清润之品,善清泄肺热,具有很好的润肺止咳作用,又能清热生津止渴”的广告内容。

  ●点评: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被处3816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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