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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7-03-24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昨日获悉,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出《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1日起,广西将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等。

此次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通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被取消。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同时,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首先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次,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要求,“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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