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南宁新闻县区开发区五象新区节庆活动东盟经济畅游绿城

 

江南区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 引导农民工合法讨薪

发布时间: 2017-05-03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陆增安 张海志 |责任编辑: 沈晔

江南区法院日前结合三年来审理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举行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法官通过以案释法,普及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自我维权的方法,理性引导农民工合法自我维权。

关键点

有效证据如何取得?

在去年6月审理的原告韦某某等21人诉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仅能提供其中一人自记的结算记账本和工钱记账本作为证据,但相关记录内容很模糊且无任何人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原告在哪里工作,向谁提供劳务。对此,原告称,当时没有向当地司法所或劳动监察部门等任何有关部门求助,因此也没有其他佐证。

尽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向工程所在地司法所了解情况,确认了当年当地确有一个工程,但是施工方并非诉状所写的被告公司,也没有听说施工方有拖欠农民工工钱的情况,更未收到过有关农民工寻求帮助的材料。

法官联系到当时施工方的联系人以及工头,他们均否认存在拖欠工钱或者发生过用工的事实。在该案中,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虽然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法庭也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了2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然不同的是,在2015年8月的另一案件中,虽然原告没有拿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书面凭证,但他们在起诉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务提供者、接受劳务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并进行了调解。而劳动监察部门制作的书面材料有较强的证明力,成为这批劳务提供者在诉讼中胜诉的关键证据。

以上正反两个系列案例,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提示:农民工在发生欠薪纠纷后,应及时、积极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司法所等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介入帮助获取并固定证据,为下一步通过诉讼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点

证据形式如何明确?

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强制性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耗时长。但对于单纯追索工资报酬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此,农民工能够直接通过诉讼手段追索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是否拿到欠条,特别是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要明确的是拖欠工资以及拖欠的数额。比如,去年11月审理的原告蔡某某5人等诉某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由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确认拖欠工资的协定书并出具了相应的员工工资单,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而与蔡某某等人情况相同另一名工友,由于其没有注意证据形式,结果公司向其出具的欠资协定书中只是承认拖欠了工资,但未写明具体拖欠数额,导致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造成讨薪的极大困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拖欠工资数额不高,该案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蔡某某等5人从起诉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整个期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大大提高了维权效率。

关键点

如何把握担保时机?

在司法实务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局限于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但是如果引入担保制度,一方面会使得相关的证据得到进一步补强,另一方面也会使将来的债务履行成功率得到保障。

比如,2014年11月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颜某某、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除了接受劳务者出具的欠条,还找了担保人,最终法院除了判决接受劳务的颜某某支付劳务费外,还判决了担保人对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该案十分具有借鉴意义。提供劳务方刚开始向接受劳务方追讨欠薪时,双方的矛盾往往并不是很激烈,提供劳务方比较容易拿到欠条等依据,这时可以附带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