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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和住建部门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 2017-11-20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孟娟娟 |责任编辑: 沈晔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11月14日,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全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近期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未明码标价、通过虚构价格承诺等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捂盘惜售、炒房卖号等行为将受到严查。

此次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物价部门及住建部门将根据2016年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查处情况、12358价格监管平台房地产价格举报分析情况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检查数量。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30日。本次检查以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组织开展,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抽查方式,也可对部分区域在售楼盘、门店进行摸底、暗访,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单位进行检查。《方案》还要求,采取抽查方式的,要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采取摸底、暗访方式的,应当对所有单位摸底、暗访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检查重点]

开发商、中介卖房禁触十条“红线”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的行为包括:

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3.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

4.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5.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7.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8.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9.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0.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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