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将施行 禁止新建饮用水生产场所
7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新(扩)建饮用水生产场所,但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仍然可以建设。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进行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
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
《条例》第三条将大明山的保护范围确定为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分为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和生态保护地带(大明山坡底线之上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这里的“坡底线”,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坡底线,而是专业意义上的坡底线。同时,在坡底线划定时如果遇到村庄等特殊情况,应当适当调整,最终由大明山总体规划确定,充分兼顾大明山保护管理和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对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作最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均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科研等需要进入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进行砍伐、放牧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对自然保护小区,必须以生态保护为主,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对生态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小区除外),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但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为了减少建设活动对大明山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且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大明山内建筑的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
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
据大明山保护区管理局统计,涉及大明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中小型水电站共有15家,基本上都是在2002年大明山由水源林保护区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前建设的,目前已按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及2016年国家环保督察意见进行清理,已有5家电站完成拆除,其余8家正在拆除,2家正在协议拆除。
关于矿泉水生产企业,据初步了解,大明山周边四县(区)共有13家。《条例》二十六条规定,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大明山。《条例》实施后,将对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对大明山内已有的矿泉水生产场所,将按《条例》要求逐步迁出大明山。
关于采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矿泉水开采外,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对现有矿业权依法补偿后要求其限期退出。目前,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均已过期,目前正在按照国家环保督察意见进行矿区整改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生态保护地带还有个别矿点和少数探矿权,也将进一步摸排,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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