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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菜谱有了禁止清单

发布时间: 2018-08-31 |来源: 广西日报 |作者: 奚振海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从自治区食药监局获悉,8月2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监督抽检、委托经营、应急处置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

《办法》指出,要推进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努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保证其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规模较小的学校,达到《小餐饮登记证》的要求,并分别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在采购、加工过程中,食堂要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工作。《办法》明确,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野蘑菇、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避免误作食盐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不可供应冷荤凉菜和外购熟食肉制品、非预包装糕点类食品。

鼓励学校食堂推行“明厨亮灶”和“色标管理”工作,打造后厨“无水厨房”。学校食堂实施量化等级评定,按A(优秀)、B(良好)、C(一般)评定等级。对评定为C级的学校食堂,要严格加强监管。在中、高考期间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或相当的条件。

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应建立考评及退出机制,凡是经食药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如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食药监管、卫生及教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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