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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9月15日启用最新版存量房买卖及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 2023-09-08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尹海明 |责任编辑: 沈晔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与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15日起,启用2023版《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

此次新修订的《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精简了合同信息,部分房屋基本信息直接调取系统信息。同时,删除转移登记前必须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新版合同列举了三种房屋抵押情况,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新增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由出卖人对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无一房多卖、无限制转让情况、无隐瞒无纠纷等房屋权利状况作出详细承诺。同时,新增可选择资金监管的条款,有效保障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将说明改成《特别告知》。在签署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及经纪方要仔细阅读《特别告知》。特别告知明确,合同当事人要充分了解房屋交易存在风险,如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公积金、税费政策等政策要求;交易时,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以交易资金监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新版租赁合同明确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实际发生的大多数租赁交易情况,删除部分不常用信息及标注,去繁从简,避免重复。例如,建筑主体、户型结构、房屋性质,并取消必填项、非必填项的区分;设置了“特别告知”,即签订合同前,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核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备案信息表以及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卡)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居住权登记等受限制的情况。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安全标准出租房屋,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同时,增加针对出租方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交易是否进行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选项,进一步保障租赁资金的安全。

规范存量房买卖与房屋租赁经纪行为。市住建局还印发了《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示范文本,规范存量房买卖与房屋租赁经纪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及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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