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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加强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4-30 |来源: 南宁日报 |作者: 杨盛 |责任编辑: 李鑫

4月25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按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该规定在二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开展征求意见、立法协商、专家论证等工作,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河湖长制度、专项规划、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三次审议稿。

确定法规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适用至本行政区域范围;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适用范围过大,不利于工作推进和加强管理,同意法规适用于城区范围。

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该法规是对内河湖泊从污染和侵占两个问题切入的“小切口”立法,聚焦点在城市发展的矛盾与问题,主要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此,该法规针对城市特性、管理特点作出制度设置,不少制度无法适用到整个行政区域。因此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仍确定在城区范围内,针对其他区域河流与湖泊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可以另行进行研究论证。

决定将《河湖长制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建议增加有关“河湖长制”“河长湖长体系”等规定。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及国家的部署,从国家到地方构建了四级河长体系,河湖长制度成为河湖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将《河湖长制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对该项制度进行立法。因此,三次审议稿修改为,明确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明确内河湖泊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为了加强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特别是流域面积小的河流湖泊的管理,三次审议稿通过名录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本市城市内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实行名录制度,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湖泊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保护管理要求等事项。

明确相关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有部门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监督职责时依法有权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经研究,三次审议稿明确,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具体实施本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记者 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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