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广西城乡义务教育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根据《通知》,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广西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通知》提出,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区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广西统一按照国家确定的广西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施,所需补助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全额承担。2016年广西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增加全区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每生每年200元,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根据中央政策,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广西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均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明确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明确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贫困地区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4∶1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市县财政按照5∶3∶2比例分担。此外还明确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贫困面按全区义务教育寄宿生平均65%的比例确定,其中,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边境、民族自治待遇县)贫困面按该地区义务教育寄宿生100%的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