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传来消息:为规范推广壮文在社会中的使用,《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要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和标牌应按规定格式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届时,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宁市在推动壮文社会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今年南宁市在宣传壮语、推动壮文使用方面是一步一个脚印,下了不少功夫。
不遗余力发展壮语言文字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壮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6%。壮族文化源远流长,壮语言文字是壮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标志,在传承文明、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壮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和积极作用。《办法》的出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
1957年11月29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63次全体会议,讨论批准了《壮文方案》,并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文的诞生体现了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和语言文字平等的主张。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立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的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措施,是南宁市结合特定领域和地方民族语文实际情况,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款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更是从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民族语文规划角度,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而作的规定。南宁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率先用立法的方式来推广和规范壮文的使用,不仅能彰显民族自治区的民族特色,增强壮族群众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更有助于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无疑是一件好事。
南宁市通过壮文社会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明确和规范了南宁市单位牌匾、公章、社会公共标识等使用壮文,成为宣传、彰显壮语言文字合法地位和使用、发展壮语言文字的有效形式之一。
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潘炳辰介绍,早在多年前,南宁市已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广泛开展单位公章、招牌、标牌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工作,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壮、汉两种文字使用不规范情况不同程度存在。2012年,南宁市民委、民语委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法定单位名称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牌匾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办法》实施后,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工作将从7月开始全面铺开。南宁市民委、民语委近期将加强对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的宣传,并组建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检查,逐步推进。目前,南宁市民委、民语委拟把武鸣县作为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工作示范县,挑选其中一两条街道在其公共场所的标志牌上全面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为全市的壮文社会使用管理提供示范。
重要场所场合牌匾、标牌等将实现壮、汉两种文字并用
“在壮族人口聚集的一些农村、城镇,那里的人们基本都用壮语进行交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壮文至今仍得不到普及。”周先生虽是40多岁的壮族人,但他对壮文的了解也仅限于听说,对壮文完全不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民族文化的交融,不少城市的壮族年轻人如今大多使用普通话,已经很少使用壮语,更别提会写壮文了。“如今,终于能在重要的场合看到壮文了。”周先生高兴地说。
根据《办法》规定,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此外,南宁市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考虑到当前南宁市壮文普及程度和使用率不高,要提高壮文的社会使用率和使用质量,还需要经历一个从低到高、从必要的强制使用到自觉使用的过程,因此《办法》还规定: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壮文社会使用将更加正确规范
《办法》要求,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办法》还要求,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目前,不少属于本办法要求应当同时使用壮、汉文的单位和场所,已经在其招牌、标牌中按规定使用了壮文。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如若违反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需求可请民语机构免费翻译
为促进壮文的社会使用,方便有关单位使用壮文字,并提高壮文社会用字的质量,《办法》规定,在规定场合使用的壮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可以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按《办法》规定,需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相关单位、公共场所,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该如何修改牌匾呢?南宁市民语委负责人介绍说,南宁市民语委及各县民语局均可免费为有关单位、企业代为翻译壮文,并做好牌匾上壮汉两种文字排放的指导工作。
今年以来,民语委累计翻译牌匾156个、印章19个,翻译南宁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民族工作重要会议、活动会标、宣传标语、台卡近172条(个)。在《办法》实施一年内,南宁市民委、民语委将重点对壮文的使用进行督查、指导、整改,不断推进壮文社会使用的普及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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