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具有9个特点
《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扩大了历史街区的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除“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外,扩大至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
二是确立了历史街区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三是确立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
四是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五是对申报历史街区的主体、申报方式、核定主体等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六是明确了历史街区改造的原则。《条例》要求历史街区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
七是确立了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以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作为对历史街区进行保护管理的主要方式,确定了编制审批主体、程序、实现,明确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等,尤其强调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八是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审批流程、落实保护责任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还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以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等。
九是对历史街区的街道传统名称、相关建设行为、经营业态、户外广告设置、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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