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南宁市建筑工人在作业时将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2月23日,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等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依照《规定》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则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报价。
《规定》中所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根据《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支付分期定量进行
有关人士介绍,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根据《规定》,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根据《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达标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为依据。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不按规范设置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不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达标评定的,按《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记者黄滢 通讯员吴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