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2
按月交纳养护保证金
现状:因为缺乏建设资金,广西采取BOT的方式引进外来企业和资金,建设我区的高速公路,通车后也由企业运营该高速公路。目前,广西境内的高速公路被26家企业管理着。
据介绍,目前我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例如:出于企业利益,有的企业可能只想收通行费,不愿意花经费维护高速公路;或者在养护方面投入少,导致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等级、服务水平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通行效率。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还出现经营管理者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达标等情况。
规定:为给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保证金实施办法提供依据,意见稿对养护保证金怎么交、交多少、退还条件等核心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按照每月车辆通行费清分收入的5%按月交纳养护保证金,由经营管理者交付到自治区高管局指定专户;逾期不交纳的,从经营管理者的车辆通行费清分收入中提留并存入专户。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经营管理者,则不再交纳养护保证金。
规范3
逃交通行费将予重罚
现状:据介绍,2009年7月1日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广西境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因车辆逃交损失达数亿元人民币。仅2011年,部分车主、运输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采用液压装置、垫(钢、木)板、跳(冲)磅、走“S”形、增加虚轴、利用IC卡等非法手段逃交车辆通行费,逃费车辆达8万多辆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类行为尚无明确处理规定,有关责任人未得到应有的惩处。而且,原《办法》设定的罚款数额为应补交通行费的5倍,没有变化幅度,具体实施处罚时,无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危害后果进行裁量,不便于公平公正执法。
规定:为此,意见稿规定,有冲卡、堵塞车道、辱骂收费人员等行为,用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假冒抢险救灾车辆等方式违法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交应该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用车辆堵塞收费道口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拖离,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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