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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西科技进步条例将实施 工人农民也可评研究员
时间: 2013-08-19 | 文章来源: 南国早报

明确了相关单位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比例;只问成果不问“出身”,工人、农民也可以评研究员……这些新鲜的内容,都出自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南国早报记者采访自治区科技厅以及区内科研院所、高校的多位科技人员了解到,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充满了“广西亮点”,不少做法都走在全国前列,将利用科技“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来大力推动广西的发展

“明确投入”最吸引眼球

10多年前,一位科技人员研发出一项用于糖厂的新型高效压缩机气阀并形成专利,然而该技术转化所需的5万元研发经费,却没有区内企业愿意投入。浙江某市的一家小企业听闻后,如获至宝。该项技术后在浙江“落地开花”,从当年投产至今,产值上亿元利润数千万。当初白手起家的浙江小老板如今已是中型规模企业的企业家。

这名科研人员来自广西大学化工学院,因为这项科技成果给浙江当地带来的效益,他还成为了该市的荣誉市民。

“如果当时有这样的规定,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遗憾。”广西大学科技处的有关负责人说。

“这样的规定”便是指《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对科研投入的比例。从人才引进、培养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新条例将科研所涉及到的主要元素“一网打尽”。但多名科研人员认为,整个条例中“最吸引眼球”的地方,是对政府、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比例做了明确规定(详见相关链接)。“这将强制企业自觉不自觉寻找创新源,对广西这样后发地区的发展推动作用将是巨大的”。

宽容对待科研人员的课题失败

“很多科研往往需要经过不断的失败才能获得成功。”广西农科院植保所研究员黄凤宽告诉记者,但之前体制下,科技人员往往要有了百分百的把握才敢去申报课题,这样就容易缺乏探索和创新。打破科技人员这一后顾之忧的将是条例中的“合理宽容科研失败”。

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即使屡试屡败的科研课题,往往同样具有巨大价值,它们为最终的成功积累宝贵的经验。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难免导致科研活动中有造假行为。

“宽容失败”可以克服科研人员的浮躁心态,但是宽容会不会带来“放水”?允许失败的“度”该如何把握?

“宽容失败是要建立在科研诚信的基础上的,对于任何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科研失败如何认定,还将制订具体的确认制度;建立诚信档案的操作措施,也会有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科研与人文社科“牵手”

说到科研,仿佛便是实验室、设备仪器、研究计算,没有人文社会科学的什么事。这一印象将被《条例》改变,它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以前两者的合作很少,这应该是一个开端。”广西社科院的青年研究人员潘文献主要从事扶贫课题的研究,“比如我区石漠化治理,不光是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经济、当地生产力发展等,还需多方参与。”

广西大学科技处的负责人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非常明显。一个科研课题,它是否与经济相适应、与环境相协调等,都涉及到社会问题。处理好这些社会问题,科研课题发展才会不偏离方向。”

条例诸多“广西亮点”

《条例》还拥有很多广西特点,比如广西有沿海区位优势,其鼓励科技进步为广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此外,《条例》还有一大“广西亮点”便是明确不问“出身”,只看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工人、农民也可以破格评职称。

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区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方面,规定要在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定期限的人事劳动关系。这样,工人、农民和其他人员尽管有科研成果,但却不能参加职称评定。新修订的条例在职称评定方面为科技人员提供宽松环境,他们就可以不受这些限制。”

“这一内容像广西规定得这么明确的,在外省的条例中不多见。”广西大学科技处的负责人也表示,把之前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地方的法律法规,将更能鼓励“全民科研”。(记者 佘鸿雁)

新闻链接

科研经费投入相关条例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1%和0.5%。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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