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 废止120件规章或文件
将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开展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清理结果:废止1件政府规章和1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9件政府规章和1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件地方性法规,将7件政府规章和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计划。此举将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据了解,从去年5月起,南宁市就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38件地方性法规、68件政府规章和500多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以下简称“三清理”)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
在此次“三清理”中,南宁市废止了《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1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等11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了《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等1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另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将7件政府规章和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计划;确认了323件2013年12月31日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通过清理,确保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剔除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款,清除了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等与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内容,有效地消除了影响南宁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关于公园管理
新建公园将不需登记备案
日前,南宁市公布了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相较之前有哪些变化?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法规科工程师覃宇洋给予解读。
新建公园不需登记备案
旧规定:“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规定:该内容已经被删除了
【解读】随着城市的发展,南宁每年都新建了一批公园,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来说,新建公园的报批等手续不再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各种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大部分公园实行免费
旧规定:“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新规定:“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解读】目前南宁市绝大多数公园都已免费开放,免费开放后的公园管理与原有的管理模式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原有的《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目前公园综合管理的要求,为此将“公园收费”“提高门票”等内容删除或修改。
公园内烧烤需经公园同意
旧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新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解读】旧规定提到的“许可”字眼都会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目前“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规定,所以将“许可”改为“同意”。
关于房屋建设
三步走 私有房屋报建看过来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要求改善居住环境、住房条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那么城市居民、农民应该怎样办理私房建设手续呢?据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月17日起实施。
《办法》里的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不过,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
私有房屋建设的层数、面积和建筑风格也有严格要求。在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
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
建房程序三步走
根据《决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建房程序分三大步走。
第一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步拿证后方可破土动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将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关于盲人保健按摩
擅用“盲人按摩”字样将被罚款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下简称《新规》)近日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
近年来,由于盲人按摩培训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南宁盲人按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南宁市很多盲人按摩工作者还远赴广东等地从事按摩工作。但是,盲人按摩机构多了,也有市民担心南宁市出现的不少盲人按摩院是否正规、是否有“挂羊头卖狗肉”行为。
根据《新规》,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1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新规》规定,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如违反上述行为,由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另外,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关于城市照明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迁移照明设施
日前,《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公布修改内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由修改前的“批准”改为“同意”。南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取消了审批,改为同意,但建设单位也不能随意迁改、拆除照明设施。
修改后的规定与之前的有什么不同?南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将第二十七条的“批准”,修改为“同意”,因为根据取消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批准”是要审批的,“同意”不用审批,例如某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拆除一处照明设施,修改前的《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要向市政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方可拆除,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施工单位不用审批,只需要经过市政部门同意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