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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南宁新华书店告别毛体
发布时间: 2016-04-26 13:13:02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梁静   |  责任编辑: 沈晔

无论是繁华的大城市,还是偏远的小城镇,在大家的记忆中,“新华书店”四个字必定是毛体。毛体“新华书店”——这一招牌对于我国图书发行销售行业、广大读者来说,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巨大影响力。2015年,一场关于新华书店店招能否继续沿用毛体的诉讼官司,在南宁尘埃落定。其判决属全国首例,具有典型意义。

昨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年度我区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其中,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备受人们关注。

2015年度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1.企业改制能否沿用原店招?南宁市新华书店败诉

1948年12月,毛泽东同志于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为新华书店题字,至此,毛体“新华书店”店招沿用至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毛体“新华书店”分别被原新华书店总店、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注册为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后由中新协统一持有。

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但由于改制问题,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于是,南宁市新华书店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南宁市新华书店以其对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主张与法律法规不符,且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说,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都是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终止南宁市新华书店对该商标的使用,有其协会章程等文件为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和首例涉集体商标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是整个中新协社团成员的无形资产,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名义持有人,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范是其社团成员使用社团注册商标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

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旅游示意图侵权如何认定?阳朔开创全国先例

别致的旅游示意图,往往能让旅行者眼前一亮,整个行程也充满趣味性。去年,一份《从阳朔县城出发》的旅游示意图,惹出了诉讼纠纷。

《从阳朔县城出发》的旅游示意图来自一本名为《阳朔之旅》图册。该图册于2011年出版,由画家李某主编并绘画。该书上市后,李某就被董某以侵权为由,起诉上了法院。董某称,李某手绘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董某表示,2004年8月,他创作了《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将阳朔县城区街道和周边乡镇道路主要景点以及漓江阳朔段主要景点展现在同一版面(其称之为“城乡结合”)上。这一独创性表达被李某抄袭,董某认为,李某侵害了其著作权。

广西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董某主张的“城乡结合”表达形式,即以不同比例尺将所需要的地理要素或地理信息“伸缩变形”后,展现在一定制图范围内的同一版面上,是学过制图知识都知道的一种制图方法。

法院指出,旅游示意图是一种以标准测绘地图为基础创作,带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图形作品。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者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所形成的整体图形。

法院对涉诉两幅作品进行比对,从整体的图形效果、地理要素的安排、地理信息的表达、个性化标埆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最终认定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了董某的诉请。

●点评:当前旅游商品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版本大同小异的旅游示意图,虽然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的地理信息,但并不是地图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测绘地图。对旅游示意图按什么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在国内缺乏司法先例。

本案的再审判决明确了旅游示意图为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示意图作品,将其与地图作品区分开来,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的基本特征和作品独创性的分析方法,为旅游示意图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标准。

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公众微信号擅用他人作品,被判赔偿2800元

2014年10月27日,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营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信息。此后,该公司被梁某起诉上法院。

梁某认为,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条微信中,未经他的同意,使用了其所拍摄的四张照片,并将照片中标注作者信息的水印裁剪掉,私自添加上公司名称的水印,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未经作者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使用梁某的作品,已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梁某2800元,并在报纸和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刊登道歉声明。

●点评:微博、微信等是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即时传播载体,由于其信息由个体发布,而被称之为“自媒体”。“自媒体”营运者往往不具备信息采集能力,一些“自媒体”营运者所发布的信息或用于编辑的信息素材很多来源于网络资讯,其中一些并未取得信息源的合法授权。

本案是我区首例“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本案的侵权认定判决,对那些靠无偿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体”营运者提出了警示,有助于引导、规范“自媒体”依法营运。

4.使用盗版软件,国外公司远程登录搜集证据

Serv-U计算机软件是一款使用较广的文件传输软件,其著作权人为美国磊若公司。广西某集团公司向某网络信息公司租用其服务器,建设公司网站。该网络信息公司除服务器硬件外,还提供软件安装及服务器硬件故障排除工作。

美国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命令,查知该集团公司网站使用了其6.4版Serv-U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广西某集团公司和网络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网络信息公司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著作权人通过远程操控指令,举证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判决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安装使用未获授权的计算机软件,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5.“珞优8号”水稻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6.德保“蛤蚧雄睾酒”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7.南宁某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阅读下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报2015年3月24日11版《图书馆网站上传小说被判侵权》曾做报道)

8.某环保企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署名权纠纷案。(本报于2015年2月6日、8月19日等多次报道)

10.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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