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大让利”“亏本大降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降价促销广告词,常让消费者心动不已,但不少商家所谓的“特价”背后猫腻不少。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商品和服务降价促销的行为,市物价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和服务价格促销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象1 特价比原价要贵 对策: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案例】特价、优惠价、促销价……一些商场常利用这招吸引消费者。南宁某商场就曾经将一商品标示特价为580元/件,但经物价部门检查得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通知》规定,经营者采取促销价、优惠价、折扣价、特价等降价形式进行促销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如实标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和降价区间。
现象2 折后价高于原价 对策:禁止先提价再降价促销
【案例】某商场对一商品开展“五折优惠”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折后价为每件998元。但经物价部门调查得知,促销前该商品实际售价549元一件,打折后,该商品价格反而比原价高了,消费者不仅没有捡到便宜实惠,反而买贵了。
《通知》要求,经营者不可以先提高价格再降价促销。折后价、特价不能等于或者高于“原价”;采取价外馈赠物品或者送现金、返券、积分、有奖销售等形式促销时,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据悉,原价是指商品或服务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有交易票据的最低实际成交价格;如前7日没有实际成交价格的,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原价。降价促销时,若使用生产厂商、经销商自行印制的吊牌价格、标签价格或者外包装价格、建议零售价等作为原价,要符合“原价”的规定。
现象3 促销不明示条件 对策:送现金促销要标明条件
【案例】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称预存50元送100元购物券,但未标明预存金额使用附加条件。经查实,预存50元送100元购物
券需购买满2000元(单件)方可使用。部分消费者在不知使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就参加了活动。
《通知》规定,经营者开展价外馈赠物品或者有奖销售促销时,应当标明馈赠物品或者奖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内容,可以展示馈赠物品或者奖品的实物样品。经营者开展返券(向消费者返还有价赠券)、送现金(向消费者返还或者抵减现金)促销时,应当标示范围、时间、条件、方式等有关内容。返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的,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现象4 雷人广告博眼球对策:经营者禁打粗俗广告语
【案例】为吸引消费者注意,一些商场打出各种“雷人”广告标语———“最后一天跳楼价”“血泪大甩卖”“老婆跑了,卖完寻妻”“百万库存大清仓”等。昨日,记者在秀灵路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看到,一家商场门口张贴着“含泪杀价”“要钱不要货”等标语。据附近其他店主说,这家商场“最后一天清货”有大半年了。
《通知》要求,宣传用语应当合法、真实、清晰、易懂;含有附加条件或者限制性条件的,应当标示醒目、明确。如遇价格促销广告宣传中标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时,在更正前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结算。同时,经营者应当规范明码标价用语,不可以使用粗俗、含糊不清的或者带有误导性的用语进行标价,例如 “跳楼价”“惊爆价”“×折起”等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