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缺少法规支持
据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已有10多年,依据《条例》,包括我区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却无法落实。
课题组相关人员介绍,《条例》仍有不少条款需要细化和明确,最典型的就是调查取证权的落实。《条例》虽然提供了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单位欠缴的人员、金额等进行计算和确认。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到欠缴单位进行调查,往往由于没有法定调查取证权,无人理睬,无法取证,欠缴单位拒不提供相关的资料,执法人员束手无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无法启动。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区各地提请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共不超过5例,法院接受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划转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1例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条例》刚性规定不足,缺少法规的支持,缺乏有效执法手段,调查权无法落实,取证艰难等等,在当前法制环境下执法工作难以展开,各地成功的执法案例报道也不多见。
虽然公积金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还是显得不到位,特别是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范围,利益的驱动致使企业不愿缴,不肯缴,一部分职工也不了解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要求和使用途径。还有部分企业的职工思想顾虑较多,担心自己的维权会导致失业,虽有需求,但不敢维权。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认为只有社会养老保险是“硬杠子”,住房公积金只属于“软指标”,甚至有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认为,强势推进住房公积金可能影响招商投资环境。
如何破题还需多方入手
“因此,通过制定配套相应的法规条款,对上述问题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扩大覆盖面。”课题组认为,通过公积金立法,解决公积金有“规”无“法”的矛盾问题,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以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重点,应从公有经济逐步向非公经济组织转移,把这部分最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群体纳入到保障的范围内。
课题组表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光靠公积金管理部门远远不够。各级政府应将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扶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考核目标。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更广泛地开展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质监、工商、税务、人社、统计、工会等部门应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供自身掌握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借助部门力量联动,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大型现场咨询、大众新闻媒体、网站、条幅标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增强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维权意识,提高公众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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