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法制办就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八大类产品要强制标注商品条码
小小条码可溯产品“前世今生”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身份证号就可以了解一个人的姓别、年龄、出生地等基本信息。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不久的将来,在广西范围内生产的食品、农副食品、烟草制品等八大类产品将“强标”商品条码,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就可快速了解到产品的名称、产地、运输等信息,这相当于给八大类产品办了“身份证”。
八大类产品须有“身份证”
目前,广西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达3300多家,在10多万种商品中广泛使用,2万家商店采用条码技术进行零售结算。相关部门将条码技术运用于食品质量安全追踪与追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悉,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且包含了商品的名称、产地、运输等基本信息,是商品追踪、溯源的“线索”,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防火墙”。
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在广西范围内生产的八大类产品标志提出强制标注商品条码要求(详见图表)。业内人士表示,这对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切实意义。
据悉,不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
违规转让条码最高罚三千元
注册的商品条码属于“专用品”,不能转让给他人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违规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也要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2年。印刷企业如为未取得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或是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则有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假条码最高可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违规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造假者在假冒伪劣产品上也印制上条码,该如何防范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志上标注商品条码;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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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强制标注商品条码的
八大类产品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
●医药品、医疗器械
●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
●农药、肥料、种子
●人造板、电线电缆、家用电器
●服装及服饰、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及其制品、皮革制品
●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