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获悉,南宁市民政局出台了《南宁市民政局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管理办法》,明确了接收安置应遵循的原则、责任单位、安置对象、工作职责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等,探索建立了南宁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模式。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宁市民政局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由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儿童康复中心、市福利中医医院具体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相关办法明确了南宁市民政局下属机构各自的工作职责,例如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收本市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负责对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儿童康复中心、市福利中医医院接收的救助对象进行甄别;将进入救助管理站的伤病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救助对象进行临时安置;对已查明户籍或亲属的安置对象护送返乡,对查找不到的送民政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另外,市社会福利医院负责收治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疾病患者,安置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精神病患者;市社会福利院负责接收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儿童,安置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儿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南宁儿童康复中心负责安置经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病情基本康复后仍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部分救助对象;市福利中医医院负责安置经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病情基本康复后仍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部分救助对象。
南宁市规定,对在安置机构的救助对象,经查找到户籍或亲属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派人护送,对一些特殊病患者、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安置机构应派人参与护送。对安置在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儿童康复中心、市福利中医医院达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户籍或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给予落实户籍。市救助管理站将拟办理户籍安置人员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审定后,由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儿童康复中心、市福利中医医院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转为城市“三无人员”或孤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