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西乡塘区一家超市受到严厉的处罚。昨日下午,记者从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辖区一家超市被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虽然只有116元,但被重罚5万元。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南宁市开出的第一个大罚单。
查获两个品种5包过期食品
11月13日,西乡塘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投诉称,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随即,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货架上查获5包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6元。这5包过期食品分属两个品种:一种为徐福记面包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另一种为徐福记煎卷,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9日。两种食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到执法人员检查时,这两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4、5天。
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后,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超市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超市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相关人员莫文锋表示,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什么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进行听证。
据悉,这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出的第一个高额罚单,也是南宁市开出的首张“大罚单”。
超市负责人领5万元罚单
过期商品被发现的地方是销售区还是下架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过期食品是在销售区发现,超市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过期食品?围绕着这些问题,超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和办案人员进行了辩论,办案人员也提供了现场查处时的证据。
“116元的东西竟然被罚5万元,这罚得也太重了!”超市负责人表示,他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罚额度,以前更是没听说过哪个超市因为被查出过期食品被罚这么多钱的。
对此,办案人员解释称,按照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没收这些物品,还要对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处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
最后,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处理结果不变,对该超市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昨日向超市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15日内缴纳罚款。
经营者售过期食品代价更大
“最严格的法律还需要最强的执行力。”莫文锋说,以前他们在一所学校门口小卖部查出一袋过期虾条,价值0.5元,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这种处罚程度可谓不痛不痒。“按照现在的标准,最低也要罚5万元。”莫文锋表示,罚款从之前的2000元至5万元,变成现在的5万元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新《食品安全法》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以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付款金额10倍的赔偿金,但几元钱的食品最多也就索赔几十元。现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食药监执法人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的货架,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31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