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工程
1.工作内容
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升级、更新和补充实验室检测设备,强化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开展哨点监测、高危人群规模测算、咨询检测工作,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进一步提高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加强艾滋病耐药监测。完善自治区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和市级艾滋病临床治疗点的建设。构建以区域治疗中心为核心、市级治疗点为主干、县级治疗点为延伸的艾滋病治疗体系,完善自治区级中医(中西医结合)艾滋病研究中心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防治队伍综合素质。到2020年,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覆盖率达95%以上,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检测点覆盖率达95%以上,艾滋病耐药监测体系基本建立,艾滋病治疗网络进一步完善。
2.责任分工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将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资金支持艾滋病防治项目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招考和录用,充实防治工作队伍。
(六)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1.工作内容
继续开展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培训工作。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疫情监测检测和服刑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加强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抗体检测。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扩大治疗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监管场所艾滋病患者转介工作机制,提高转介成功率。到2020年,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艾滋病相关知识培训率均达100%;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入监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检测率达100%;符合治疗条件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抗病毒治疗率达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离所、出监的转介率达100%。
2.责任分工
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1.工作内容
落实国家相关救助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模式,改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探索开展落实艾滋病救助政策的“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得社会救助覆盖率达100%。
2.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八)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
1.工作内容
建立多中心的艾滋病防治科研创新与技术推广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科研技术支撑条件、平台与能力建设,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开发广西特色中医治疗艾滋病方药。加强艾滋病防治策略和干预措施研究,进一步摸清艾滋病防控规律,促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全区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艾滋病科学研究纳入本级科技计划安排。
2.责任分工
科技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科研、医疗卫生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实施分类指导,逐级签订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目标责任书。疫情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牵头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限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健全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专门的艾滋病防治部门,配齐配强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必要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从事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人员数量不低于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要求。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人员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完善投入机制,保障防治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和攻坚工程的需要,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把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投入水平不低于2010-2014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自治区明确的投入要求和标准,做到优先保障。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工作机制,自治区制定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将对各市的考核纳入自治区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并与医改工作统筹评价。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视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和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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