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
攻坚工程(2015-2020年)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推动2015-2020年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导向、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党政线、部门线和卫生计生线。
党政线的考核对象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部门线的考核对象是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卫生计生线的考核对象是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自治区与各市、自治区成员单位签订的责任状所明确的目标任务以及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所明确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六条党政线主要考核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艾滋病工作负总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统筹推进防治艾滋病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二)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情况。
(四)攻坚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部门线主要考核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职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二)各攻坚专项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卫生计生线主要考核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履行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统筹协调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日常工作情况。
(二)攻坚专项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救治、随访管理的情况。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情况。
(五)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加强艾滋病疫情、病人治疗等日常信息数据管理和综合分析评估,对市、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评估。
(二)对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工作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在日常信息数据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单位,采取不定期抽查与核查。
(三)年度考核采取自查和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县(市、区)对照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自治区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设区市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抽选部分县(市、区)进行核查。
(四)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采取部门自查、报送年度履职报告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攻坚工程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各市的考核纳入自治区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体系,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评。
第十二条对完成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年度艾滋病防治“以奖代补”资金,优先推荐安排国家相应的发展项目。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取消年度艾滋病防治“以奖代补”资金安排资格,从年度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相应分值。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2015-2020年攻坚工程终期评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嘉奖。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市、区)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考核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增强考核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坚决防止干扰考核工作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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