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旅游者,您是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受到保护?作为旅游经营者,您是否知道哪些经营行为被禁止?作为新兴网络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如何才是合法存在?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从起草至表决通过,历时一年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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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旅游资源纳入立法保护范围
《条例》:保护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
●解读:山水旅游是广西旅游最亮丽的名片之一,但此前《条例》里并没有提及关于山水旅游的一些规定。为了保护好广西山水旅游资源,在新修订的《条例》里新增了这方面内容。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15日,左江花山岩画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是广西第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左江花山岩画依山傍水,今后势必成为广西一处新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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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服务外包
《条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解读:国家的上位法明确提出,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实际上,这样做的好处是除了能节省大量人力,据权威部门测算,还可以至少节约15%的费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给具有经验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更符合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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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有责任协助旅游者维权索赔
《条例》: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读: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草案原本规定旅游消费者一旦在购物场所消费遇到纠纷,旅行社要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在三审时,有部门和专家提出,先行赔付的规定既加重了旅行社义务,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经营者恶意欺骗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只应该承担协助索赔责任。《条例》明确表明,旅行社不用先行赔付,但有责任协助旅游消费者来解决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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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旅游各有“管家” 明确监管责任
《条例》: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
●解读:当前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上位法对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对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实际上,通俗的说,就是把各种高风险旅游项目落实在各个监管部门,从而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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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
旅行社业务
须“亮证”
《条例》: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经营者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解读:网络出售旅游服务,这是一种新兴业务。但网络旅行社业务长期处于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的范围,一些组织和个人钻漏洞,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此,提醒旅游者,在网上购买旅游服务时,请认准网络旅游经营者是否亮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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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旅游业务
将被依法进行重罚
《条例》: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解读: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招徕居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行非法营利、获利之实,这种现象在全区还有不断蔓延之势。这类组织和个人,既没有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更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事故,旅游者就无法纳入权益保障范畴。即使旅游活动发生纠纷,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也无法受理,更无法判断违约方责任,不利于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这类没有合法身份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