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5号
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的责任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经营有序,具体包括:
1.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2.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3.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扔(倒)垃圾、乱泼(排)污水现象;
4.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搭盖;
5.依法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匾额和户外广告设施;
6.划定停车区域,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7.制止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槛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或者到市场外摆摊经营行为。
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导致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开办资格,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未保持市场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未做到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占用通道堆放物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保持摊点干净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四)在农贸市场外摆卖物品或者跨门槛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扣押相关物品和工具。
(五)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擅自在市场外的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六)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元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七)未经批准,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自行或者允许他人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厉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为
(八)农贸市场内的停车场管理不规范,车辆停放无序、停车设施及标识不完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九)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9号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二、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车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恢复原状。
三、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之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罚款,经查车辆属于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五、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六、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悬挂车辆号牌、未办理车辆登记、无行驶证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相关执行情况由商务部门纳入加油站成品油行业管理和质量信誉评估考核内容。
七、驾驶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强行揽客,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6号
为了控制建筑垃圾处置造成的扬尘污染和道路污染,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和美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六城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驶离施工场地时应当冲洗车轮,不得带泥上路,不得遗撒、泄漏,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每日5时至22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每车次500 元罚款;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40元罚款;当事人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每车次500元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采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每车次5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七)擅自设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
四、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悬挂车辆号牌、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相关执行情况由商务部门纳入加油站成品油行业管理和质量信誉评估考核内容。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 6个月内共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对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