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正式施行。有市民提出疑问,南宁市推广壮文社会使用,会不会与国家推广普通话有冲突?针对这一问题,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宪法》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规定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对于这两条规定,要科学地、辩证地、统一地去认识,而不是把它们分割或对立起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普通话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丹珠昂奔提出,有两种极端的思想需要批评,一是把学普通话等同于搞“同化”;二是把推广民族语言等同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这都是错误的理解。国家不仅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在内地其他地区也一样。在公众场合可以说普通话,在家里,老乡们见面就可以说方言。少数民族语言也是同样的道理。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壮族人口约占全市总人口的56%。壮族文化源远流长,壮语言文字是广西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壮文社会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明确和规范我市单位牌匾、公章、社会公共标识等使用壮文,是宣传、彰显壮语言文字合法地位和使用、发展壮语言文字的有效形式之一,也是全面理解宪法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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