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民间借贷月利率高达三四个百分点,催生一批“吃息族”
●一些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打着公司旗号向他人融资
●警示:此举涉嫌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须注意法律边界
银行信贷趋紧,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更加困难,但民间借贷市场却因此风生水起。在现金为王的市场背景下,民间有一批人通过将手里的钱交给所谓的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内部人士”帮放贷,从中获取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并且将其当成一种理财方式。那么,这种“吃息投资”真的高枕无忧吗
现象:不少人将资金拿去放贷
“炒股、炒房、做生意,都不如放贷来钱容易。”南宁的李先生说,他最近将股市里的资金全数撤出,再把钱交给一位开小贷公司的朋友帮忙放贷,对方每月支付他3分利息(即3%)。李先生总共投入100万元,每月坐收3万元的“收益”。
李先生透露,他的这种“委托放贷”已经操作了大半年。去年6月份,李先生与一位开小贷公司的朋友吃饭,听对方说起市场资金紧缺,但是苦于公司的本金跟不上,只好眼看着不少业务流失。闲聊中,朋友随意地说:“如果你有资金,我可以帮你拿去放贷,放给别人4分月息,你拿2.5分,另外1.5分作为公司的佣金。”李先生先拿出50万元试一试,朋友每月都按时支付利息。去年年底,朋友说市场资金更紧了,月息可以给到3分,李先生索性将股票全卖了,凑够100万元交给朋友放贷。
实际上,目前南宁市场上像李先生这样的“吃息族”不少,有的人自己尝到甜头,还介绍亲友加入放贷的队伍。经营名烟名酒店的张先生说,他曾在朋友介绍下做过一单,将手里的300万元货款拿去委托朋友放贷,每月得4分月息,两个月下来赚了24万。但他此后并没有继续,因为“始终觉得有风险”。
南国早报记者采访中发现,说到这种把钱交给所谓的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内部人士,由对方帮放贷的赚钱方式,很多市民都表示有所了解,并有不少人曾经参与过。
探访:名为公司借款实为个人操作
“吃息族”黄女士便遭遇了借贷烦恼,不但已经4个月没收到利息,就连30万元本金也要不回来。
黄女士说,去年,她听说自己高中同学邓先生开了一家小贷公司,便主动找到邓先生,提出自己手里有些闲钱想让对方帮打理。签合同时,她发现实际上是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并且与她签合同的是另外一位中间人,合同约定她自愿将30万元资金交给中间人进行投资理财,每月可获得2%的收益。
黄女士说,她当时也问过对方为什么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对方解释说“行内都这么操作”,她就没有再追问下去。后来她才知道,邓先生只是那家小贷公司的股东,而非“老总”,与黄女士签订的合同,也不过是其接的“私活”,以此赚取其中的利息差。
业内人士透露,这种表面上是为委托小贷公司放贷,但是又与“中间人”签订资金借用合同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南宁一家典当行负责人杨先生透露,这种既是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股东、员工等人在操作,但是又并不是公司行为的借贷,在市场资金紧缺时最为普遍,其资金来源主要就是社会上的个人。“以1.5~3分的月息从有资金的人士手里拿到钱,再以4分甚至更高的月息贷出去,收入归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行内很多都是这么操作的”。
部门:“体外循环”涉嫌非法集资
记者了解到,不少正在或者有过将资金通过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渠道进行民间借贷的人士,之所以放心地把钱借给素未谋面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出于对行业公司的信赖,觉得通过从业人员帮放贷,“即使人跑了,但公司还在”,殊不知已经陷入了“体外循环”的陷阱。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对此,广西金融办有关人士介绍,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都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其用于经营的资金来源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这种打着公司旗号吸收他人资金、再用于放贷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南宁市青秀区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贞云介绍说,近年来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得以拓宽,除了银行以外,还可以到合法的金融交易所进行融资。此外,在2010年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业务试点暂行办法》中,允许小贷公司经审批报备后,向“合格委托人”融资,比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也就是说,小贷公司向个人借款是有严格规定的,跟所谓的‘体外循环’完全不是一回事”。
提醒:民间放贷还有法律风险
采访中,业内人士也发出提醒,社会上有不少个人,打着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工作人员、老板的旗号,向民间人士发出融资邀请。市民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还应该通过工商部门等查验对方的资质。此外,按照金融监管法规,即便是真的与“内部人士”签定了借款协议,也未必有保障。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宏新介绍,假如个人将钱借给某小贷公司的股东,与对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口头约定这笔钱用于在该公司放贷,这其实属于民间借款行为。如果对方不能如约归还本金,个人只能起诉该股东,该股东所属的小贷公司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张宏新提醒,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应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目前央行6个月~1年(含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是6%,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年期的总利率不得超过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