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5月1日起实施,举报人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让举报更容易、更高效、更有吸引力
核心提示
5月8日是《价格法》实施16周年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3周年纪念日,记者当日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全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不仅可多渠道举报,而且知情权也能得到更大保障。同时,价格举报的最高奖励也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1万元。
渠道拓宽
举报人可通过多种形式举报
《规定》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于口头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如果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要推选代表。此外,消费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还可以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价格投诉,进一步拓宽了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
受理与否
接到举报后 7个工作日内告知
《规定》实施前,价格部门将改变过去收到举报后受理不告知、不受理酌情告知的做法,《规定》实施后,消费者价格投诉和举报,无论受不受理、是否转办、结案都必须主动告知投诉或举报者,同时作出了时间限制。
按照《规定》,在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消费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并告知消费者。价格举报也必须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对于告知义务,《规定》要求,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告诉,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要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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