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不会谈”:协商双方即可协商涨工资又可谈降工资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愿意去谈,职工和工会干部也敢去谈,但是怎么去谈,谈的又是哪方面的内容内?《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解决目前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的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应该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单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四)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六)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七)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八)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九)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相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另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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