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新《预算法》,做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南宁市财政局积极调研,提早谋划,认真布置,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呈现十大亮点。
一是科学调整,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科学做好市本级2016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通过深入调研、横纵向对比,结合物价上涨因素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以及生均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在2015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同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公用经费中“三公”经费标准不作调整,继续实行零增长。
二是试点编制中期财政规划项目预算。选取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委、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8个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部门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项目预算。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项目预算。各部门编制的项目支出原则上“零增长”,其中一般性项目支出规模要在2015年的基础上压减10%。对补助县区和单位的项目支出要求细化到具体县区、单位、项目和金额,并提出细化分配的方法,细化比例要达到100%。
四是强化项目库管理。将项目申报入库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置条件,2016年新增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依据、项目内容、项目目标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才能纳入项目库,列入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五是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将2014年度和2015年前1~9月份支出进度,作为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达不到支出进度要求的部门,按一定比例扣减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
六是试点“项目预留机动经费”管理。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及预算执行情况,选取不高于20%的部门试点编制“项目预留机动经费”预算,设置的具体金额控制在部门项目支出的1%~2%,有效解决单位年中新增工作任务但没有安排预算的问题。
七是继续扩大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范围。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中对预算安排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补助县区资金,除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涉密的项目外)全部要求编报绩效目标。
八是明确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明确部门预算的公开主体和公开时限,对公开内容的提出具体要求。
九是规范结转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月10日前,必须将经市财政审核通过的2015年结转资金编入部门预算,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是完善社会保障缴费预算编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并对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资金来源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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