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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立法规范壮文使用 特定场合设施应同时使用
时间: 2012-11-13 | 文章来源: 南国早报

壮族文化源远流长,壮语言文字是广西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首府南宁市的壮族人口更是约占全市总人口的56%。11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为规范和统一、推广壮文在社会中的使用,南宁拟通过立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显示南宁市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首府的民族特色。

据悉,东盟许多国家的民族与广西的壮族同源异流,存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大多相同或相近的情况,壮文在服务和促进南宁市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与东盟各国关系过程中,正日益凸显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南宁市在壮文字的社会使用中尚存在管理不完善、不到位,对社会用字中应当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壮文的社会用字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成形,将促进壮文在社会使用中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在一些特定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字。这些场合、设施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招牌和公章;报纸、刊物、各级政务网站的名称;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各类地名的标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条幅、横幅等。

据了解,当前南宁市不少单位已在公章、招牌、标牌中同时使用了壮、汉两种文字,但在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中,有一小部分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对在社会用字中壮、汉两种文字的书写顺序以及分别用两种文字书写制作的招牌、标牌等的悬挂、摆放位置,提出了“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要求和“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等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特定场合及设施使用壮文的,需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促进壮文的社会使用,还规定在特定场合使用的壮文,可以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同时,公安、民政、工商、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征求意见稿》拟对违反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以及招牌、标牌的书写、制作及其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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