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记者获悉自2011年11月《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办法出台以来,从1月至今共有60名受害人因车祸致伤,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且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向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申领到了“救命钱”。
“救命钱”已助60个家庭度过关难
2011年10月24日晚11时左右,在南宁市西乡塘安吉大道南洋大酒店前发生了一起两辆两轮摩托车互相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辆摩托车上的乘客陆某当场昏迷,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需要马上动手术进行抢救。由于陆某家庭相当贫困,根据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对悲痛欲绝、手足无措的受害人家属,处理该起事故的办案民警马上想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与家属们沟通,协助他们填表申请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过快速处理,陆某的抢救费用申请被批准下来,共计34786元的医疗费得到了垫付,这不但为抢救和治疗陆某的伤势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同时也帮他们的家庭度过了难关。
据统计,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自2012年1月启动以来,已帮助60个交通事故受害者垫付了62笔救助基金,其中抢救费共垫付了873026.44元,丧葬费共垫付了155858.00元,垫付总量达1028884.44元。
车祸致死的丧葬费用亦可申领“救命钱”
2012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宾阳县新桥镇村民何某骑自行车由宾阳新桥方向往三友村方向行驶,被一名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孔某从后撞倒,造成何某特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孔某在何某住院初期支付了3万多医疗费用后,因无力承担庞大的治疗费用而逃逸,至今未能抓捕归案。而何某在无钱治疗后选择了出院回家,并于6月23日上午在家中死亡。由于何某的家庭极度贫困,无法支付起丧葬费用,经过家属申请,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为其家属垫付了22118.47元的丧葬费,让何某的尸体得以火化,并让其亲人领回家乡入土为安。
据了解,为规范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1月,南宁市制定出台了《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建立该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未正式成立前,暂由南宁市交警支队行使职能,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所有业务。
目前,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公地点定在兴宁区南梧路二塘广西金属回收公司对面的交警四大队办公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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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在南宁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
申请求助基金所提供的材料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费用汇总清单;
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例复印件);
抢救72小时的费用;
医生医嘱;
诊断证明;
住院病历;
出院记录;
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申请救助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按规定格式填写《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尸体处理通知书;
受害者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若采取土葬,因违反殡葬政策,其丧葬费用不符合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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