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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各地有关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一览
深圳市:采取“限制”为主、“禁止”为辅的策略:交警部门可以采取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行的措施;超标车禁止上路通行;对有特殊需要的邮政、快递、公用设施抢修业务,可由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
江苏省:从2011年10月起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城区繁华路段试行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南京市当年4月起对电单车集中上牌,7月起无牌上路会被扣车处罚。
天津市: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非机动车的“实名制”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在今年年底前补办上牌和登记手续;明年1月1日起出厂自行车、电动车将拥有一个唯一的15位编码。
昆明市:符合国标电动车登记上牌、合法上路,不设报废年限;超标车不能登记,报废期5年;无牌无证上路,查到就扣车;附载人员年龄从12岁以下放宽到16岁以下。
福州市:登记上牌后可上路行驶,超标车限行或禁行,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海口市:超标电动车“缓刑”2年,驾驶超标车要有摩托车驾照;驾驶人年龄必须超过16岁,可随车搭载最多一人。
南昌市:禁止超标车上路,政府对主动报废超标车辆的车主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武汉市:实行登记上牌管理,逐步淘汰在用超标车。
陕西省:2012年7月5日起,实行带牌销售;上牌费用为5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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